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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政与司法保护“三同步”,调解与处罚并行,协同、高效救济权利人合法权益

福建高院 IP控控
2024-08-26

整理:方晓红
单位: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来源:知产财经


2022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一、对利用公有领域素材加工创作形成的作品进行保护时,应当考虑版权保护与作品创新之间的平衡——江西省亿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厦门表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福建高院:【“汤圆酱”表情包案】利用公有领域的表达方式、素材再创作形成的作品的侵权比对


二、短视频作品署名方式使观众对作品著作权人产生误认的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署名权——夏洁等4人与河南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2)福建高院:转发视频刻意删除原视频标识,另以不显眼形式标注著作权人名称,同时以醒目方式标识自己署名并修改作品,构成侵权


三、行为人侵权恶意可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法定赔偿时的惩罚性因素予以考量——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3)福建高院:网络店铺中大量使用与他人知名度极高商标的近似标志,法定赔偿应体现一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由20万改判至100万


四、非以销售为目的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行为亦须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庆奇、三分之二(武夷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4)武夷山法院:订制驰名商标“正山堂”茶叶礼盒,虽不以销售为目的,但仍应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


五、权利人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提供专利技术并怠于披露专利权的,可能被认定默示许可实施其专利——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5)最高法知产庭:固耐特公司主动提供专利技术用于施工图纸设计并怠于披露专利权,构成默示许可,工程完工后起诉侵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六、以合理许可费评估值确定损失数额,妥解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数额认定难题;厘清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界限,精准打击商业秘密侵权犯罪行为——廖生堡、詹谦与上海悦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系列三案

【链接(无判决书)】(6)福建省首例以合理许可费评估值确定损失数额,并据此定罪量刑的商业秘密罪案件


七、复制他人微信小程序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并收取广告费用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土豆游戏机”微信小程序侵犯著作权案

【链接(无判决书)】(7)复制他人微信小程序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并收取广告费用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八、出口定牌加工中,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贴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格里什科公司与天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链接(无判决书)】(8)出口定牌加工中,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贴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行政与司法保护“三同步”,协同、高效救济权利人合法权益——“味全”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

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全公司)是台湾一家大型食品企业,系第138159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2022年4月,味全公司发现平潭多家食杂品店未取得其授权许可,销售假冒“味全”注册商标的商品,遂投诉至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起诉至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出商标侵权民事赔偿。其中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所售卖的“味全”高鲜味精系假冒商标产品,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平潭当地多家食杂店、冻品店等;龚某某明知黄某某所售卖的“味全”高鲜味精系假冒商标产品,仍从黄某某处购进并对外出售。案件处理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调解及司法确认等司法程序。

【裁判】


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三同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在行政处罚作出前,依当事人申请,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调解机构就当事人之间侵权赔偿数额、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争议同步组织调解。根据《工作指引》双方若能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内,同步进行违法行为综合评判,可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调解,权利人与全部侵权人均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之后,依双方当事人申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人民调解平台提交相关材料,实验区法院于同日作出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评析】


“味全”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是实验区法院在“三同步”工作机制指引下,高效完成的全省法院首批涉台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的处理,是实验区各单位在“三同步”机制指引下合作、联动、协同的具体实践,真正实现了协同处理、高效办理、诉源治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全省首创《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三同步”工作指引(试行)》,针对达成调解协议且首次侵权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权利人无需再进行诉讼维权,实现高效便捷低成本维权,有效破解知识产权“维权难”问题。同时,对经申请的行政调解协议,法院同步进行司法确认,既保障行政执法的快捷性、有效性,同时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流程衔接。该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程序协同的有益实践探索。


来源:知产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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